招生政策 2021-04-20 281
有关市州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渠道的重要举措,是贫困地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客观需要。教育部决定,今年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选拔录取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学校名单见附件2)和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各地和有关高校要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考生充分知晓相关招生政策内容,鼓励优秀学生踊跃报考。
二、严格条件、强化审核
1.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仍然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共68个,名单见附件3),其报考条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2.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我省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革命老区、艰苦边远地区(共119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4),其报考条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3.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仍然为我省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革命老区、艰苦边远地区(共119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4)。参照国家规定的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地方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相应调整为: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4.强化资格审核。相关县(市、区)要在当地招委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由当地教育、公安、统计等部门和招生机构分工负责、共同把关的资格审查机制,制订资格审查具体流程和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可信。
三、规范管理、完善办法
1.工作时间安排。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报考合格考生名单由有关市州招办于5月1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高校专项计划在考生报名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平台上下载四川报考考生名单,并于5月8日前向市州招办下发本市州考生名单。有关县(市、区)按规定条件对考生户籍、学籍资格进行审核后,合格考生名单于5月28日前逐级报达省教育考试院;5月30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对合格考生名单进行公示。
2.志愿填报和录取办法。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志愿设置、志愿填报办法和录取投档办法继续执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提高普通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比例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23号)有关规定。
高校专项计划的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管理参照《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15〕22号)相关规定,实行单独填报志愿、单独投档录取的办法,即在公布高考成绩后、我省规定的普通本科志愿填报时间内,高校考核、确定的入选考生登录我省高考志愿网上填报系统,填报单独设置的自主招生志愿,并作为入选考生符合报考学校录取要求时进行提前投档的依据。投档与自主招生同时进行。
3.加强信息公开。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招办、高校和中学要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和《通知》的要求,加大专项计划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名单、录取分数、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其中报考资格审查合格名单要当即在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和市(州)招办进行公示,确保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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