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

高考信息 2021-05-08 172

为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以下简称高考)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2019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一)报名工作有关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做好报名资格复查工作。2019年我省高考招生工作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报名,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力度,在前期审查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重点对考生的户籍情况、学籍情况、报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往年参加高考的违纪作弊记录、高中阶段违纪作弊记录等进行全面复查。发现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高职院校农村专项计划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报考考生户籍地、居住地、学籍等信息的复查。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实施区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市教育局负责考生资格复核工作。有关市、县(市、区)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及时将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有关市教育局要将公示无异议考生名单在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进行公示,并据此组织相关投档及录取工作。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其中报考军事、公安、武警类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或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出相应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相关部门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两部分。

  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档案于5月底前统一集中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人事)档案于报名时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2007年以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2007年之前毕业的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学年评语表;2.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3.山东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4.健康检查表;5.毕业生登记表;6.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7.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8.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

  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被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经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和材料(被民办高校录取的还须携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报到时交予录取高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履行签字手续。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加强对考生中学(人事)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及无关学校提供档案。未被高校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应于年底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单位)。

  考生高考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纸介质材料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确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高考电子档案中的高考成绩仅供高校招生录取时使用。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有关部门及个人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他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原始材料保存期为1年。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依据。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好本校的招生章程,并认真履行。

  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备案工作。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经备案的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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