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2022-06-01 212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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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校全称 |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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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读校址 |
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2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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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生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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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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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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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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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处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党委办公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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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
我校高职扩招专项招生专业和计划(含保送和免试):
无男女比例限制;艺术类专业色盲色弱不宜;走读或住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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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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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选拔对象 |
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0〕44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1〕33号)关于高职扩招报名条件规定的人员,可报考我校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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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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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测试办法 |
测试日期:10月10日 测试地点: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水产路2859号) 测试科目:职业技能测试 具体测试时间以志愿填报时所选时间段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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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录取规则 |
(一)获得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国家职业技能大赛(中职组)个人三等奖(含)以上或由市教委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的中职毕业生可获得我校相关专业的保送资格。 (二)作为录取依据的测试总分(满分400分)=统一文化测试(满分100分)+职业技能测试组成(满分300分)。 (三)统一文化测试计分方式
(四)职业技能测试采用综合面试的形式进行,包括自我认知、时事政治、专业通识、心智礼仪、生涯规划、团队协作,满分为300分。 (五)未获得保送或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参加职业技能测试并取得有效成绩,方具备录取资格。 (六)职业技能测试免试政策: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职业技能证书无须专业对口)的考生,可免去职业技能测试,计为300分。免试考生按照证书等级、颁证机构、专业相关性从高到低排序。 (七)按专业志愿录取,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测试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如遇同分依次比较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统一文化测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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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普通类专业7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学年。(沪价行[2000]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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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
1200元/学年 (沪教委财[2012]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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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资助政策 |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校一、二、三等奖学金、“南翔小笼”资助育人企业奖学金、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助学金。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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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我校高职扩招招生全程接受本校党委办公室监督。 举报电话:021-6999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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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
学校官网:www.scst.edu.cn 招生办官网:www.scst.edu.cn/ygzs 咨询电话:021-69990068/6999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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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须知 |
(一)保送及免试申请 申请保送及免试的考生须于2021年9月8-9日将相关佐证材料发送至我校邮箱(shkxjszyxyz @126.com)。其佐证材料包含:保送(免试)申请表(可从我校招生网站下载)、身份证正反面原件、证明材料原件,均以照片形式呈现。逾期未提交佐证材料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经审核通过后,学校于9月18日在招生网站公布获得保送、免试资格的考生名单。 (二)打印下载准考证 报考普通批志愿的考生可于9月30日15:00起登录指定网站(网址:https://zs.shjgu.edu.cn)下载准考证,并根据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信息准时参加考试。 (三)本章程由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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