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考资讯 2022-09-02 289
一、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学校国标代码:13277。
3.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4.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5.办学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蔚路521号。
6.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是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成立于1999年4月,是浙江省首家进行高校体制改革试点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2004年11月,经国家教育部确认为浙江省首批独立学院;同年12月,通过教育部办学条件和教学工作专项检查,并获得最高等级评价。2010年,学院被授予首批“全国先进独立学院”荣誉称号。2018年7月学院顺利通过浙江省独立学院规范设置验收。学院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设有人文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经法学院、管理学院、生命科学与材料化学学院、设计艺术学院、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和基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9个二级学院,54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9个学科,基本形成了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学科专业体系。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人数1.2万余名。
二、招生计划与批次
1.招生计划: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艺术类设有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及工艺美术等5个专业,均为美术类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以2022年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数为准。
2.招生批次:浙江省艺术类专业面向艺术类第二批(省统考专业)招生,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招生专业按照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科类招生。
三、专业考试
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统一考试的报名办法、报名时间、专业考试科目等执行,我校不组织专业校考。专业成绩均采用各省(市、自治区)美术类统考成绩。
四、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报考对象和条件参照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统考安排和要求执行。学校遵循各省(市、自治区)投档规则,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综合分计算规则及同分排名规则执行各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若无特定规则,则按照学校确定的综合分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具体为:综合分=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满分折算成750分制)×50%+专业成绩(满分折算成750分制)×50%。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仍相同则参照当地省份相关的文化课成绩单科顺序择优录取。
2.学校在本科教学中公共外语主要为英语与日语,其他外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3.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我校艺术类专业不录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五、入学复查、收费、奖励政策
1.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2.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报备的标准执行。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费标准为: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专业的学费为20000元/学年,环境设计、工艺美术专业的学费为27700元/学年。
3.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捐赠奖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还提供“助研、助理、助教”等勤工俭学岗位。
六、附则
1.学校纪监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00501。
2.录取结束后,考生可以通过我校的招生官网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官网查询录取结果。
3.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包括:
(1)招生热线:0574-87600018
(2)招生传真:0574-87609650
(3)咨询QQ群:650600557
(4)咨询QQ: 941542780
(5)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蔚路521号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 邮编 315300
(6)学校网址:http://www.ndky.edu.cn
(7)招生网址:http://zs.ndky.edu.cn
(8)微信公众号:NDKY-ZSB
4.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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