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技师学院 2024-09-10 159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高素质产业大军的意见》(川委办〔2017〕29号)相关规定:获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范围;畅通技能人才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职(岗)位招考(聘)条件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比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参加招考(聘);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4]39号)文件精神,企业在与技工院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待遇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预备技师) 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分别按不低于大专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待遇水平确定;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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