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单招信息 2022-05-13 326

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我院2022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2 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1〕19号)要求,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39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科技新城和兴路1510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招生**处、教务处、宣传统战部、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纪检监察室、信息中心、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凡属计划调整、考试、录取等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考试和招生录取,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如考生对录取结果存在异议,可在预录取名单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电话:0631-5712916。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我院2022年安排单独招生计划800人,综合评价招生计划140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将在我院官方网站公布。

第五章  报考条件及方式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

2022 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单

独招生”)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开展,社会人员报考应取得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我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展。考生须通过山东省 2022 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报名后,方可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

第十二条 报考时间及方式

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2021年12月27日-12月31日,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 (网 址 :http://wm.sdzk.cn/gzdz/)选报高校和专业。其中,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须根据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选报专业,选报专业对应的专业类别应与本人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一致。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考生还须到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w.wzq.sddfvc.edu.cn/)缴纳报名费、考试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关于明确高考技能考试与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29号文规定执行。

第六章  测试办法及安排

第十三条  单独招生:

(一)单独招生考试总分为430分,采取“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的考试方式(退役士兵考生除外)。其中专业技能测试成绩230分,文化素质考试成绩200分,均以原始成绩计入总分。

(二)文化素质考试。文化素质考试笔试时间安排在2022年2月27日上午9:00-11:30,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混合卷,三科分值分别是75分、75分、50分,由学院统一组织命题、考试。

(三)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技能测试时间安排在2022年3月6日—20日进行,考生最多可参加2次技能测试,取最好成绩计入总分。考生可在考试开始前5天,登录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http://www.sdzk.cn/)查询并打印春考技能测试准考证。技能测试成绩由技能测试主考院校统一公布,并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考生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提供给学院。

(四)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具体情况,考试方式、时间等如有调整,学院会第一时间在学院官网发布,请考生及时登录学院官网(http://www.sddfvc.edu.cn/)查看。

(五)免试:考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网上报名后可向我院提交免试入学申请,资格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进入对应专业学习。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只能选报1所试点院校。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招生:

(一)考生综合评价总分满分为300分,分为考生高中综合素质测评(100分,根据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成绩、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进行赋分)、高校考核成绩(面试,200分)两部分。面试按照考生报考专业通过网上面试方式进行(报考多个专业的考生,按所报第一个专业参加面试)。

(二)时间:正式面试时间为2月28日上午9:00开始。网上考试平台技术测试时间为2月26日前,请考生及时关注我院招生信息网。

(三)命题:面试试题及评分标准,按山东省教育厅要求,由学院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命题,重点考察考生的综合能力、心理素质和职业潜质等。

(四)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具体情况,考试方式、时间等如有调整,学院会第一时间在学院官网发布,请考生及时登录学院官网http://www.sddfvc.edu.cn/查看。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一)录取原则

1.根据专业系部发展规划,在综合考虑师资状况、教学条件的基础上,对报考人数较多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适当调减招生计划。当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报考人数未满额时,两者计划可以互调。

2.计划调整后,按照以下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单独招生录取原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但各专业均设定最低录取资格线)。每名考生限报2个专业,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当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未满额时,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资格线以上考生均未被所报专业录取,且专业服从调剂,则结合考生报考志愿及对相关专业的认同在同一招考类别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

综合评价录取原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但各专业均设定最低录取资格线)。每名考生限报2个专业,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当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未满额时,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资格线以上考生均未被所报专业录取,且专业服从调剂,则结合考生报考志愿及对相关专业的认同进行专业调剂录取。

3.若考生所报专业已录满,且专业不服从调剂,则不予录取。

4.综合评价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高校考核成绩(面试)、高中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后录取;单独招生总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文化素质考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排序后录取;如成绩还相等,则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依次比较成绩高低,排序后录取。

(二)确定预录取名单

录取组根据录取规则确定预录取名单后,报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公示预录名单

预录取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将预录取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录取手续,学院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均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报名参加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或已被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参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 2022 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将影响考生后续录取信息报送并无常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技区科技新城和兴路1510号

邮政编码:264210

招生热线:0631-5712909、5712908、5712907

免费咨询:400 0890 109

传  真:0631-5712666

邮  箱:zhaoban2909@sina.com

网  址:http://www.sddfvc.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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